江西农业大学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和加强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过程有关环节及管理,保证非全日制研究生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参加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被录取的人员。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次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退学
第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年限按其培养方案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若不能在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必须提前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
(二)未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
(三)在学期间严重违法违纪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建议,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应在退学批文下发后两周内办完相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 教学安排
第十一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新生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办理入学手续,在第一学期内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公共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在第二学期组织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专业课程的教学任务,并落实好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指导老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指导老师应在第三学期组织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论文开题报告;在第四学期组织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论文中期考核;在第五学期组织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论文答辩工作;由非全日制研究生个人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五章 课程教学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应符合各类型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要求。
第十四条 教师授课可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分为开卷考试、闭卷考试、课程论文等不同的形式;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如提交课程论文则在课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考试评分工作。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全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管理。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专业课程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经验交流,掌握本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
第十八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保存。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做好各类别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学籍档案、成绩档案、试卷档案等)。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籍档案和成绩档案应长期保留,试卷、成绩登记表等应保留3年。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业务档案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内容和学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教学管理部门做好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二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因故不能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非全日制研究生每门课程的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3,否则不得参加考试,但允许跟下届研究生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试必须携带研究生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成绩按零分记,情节严重者按退学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以申请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二十五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学习计划,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未通过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者,可发放学习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培养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控,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学位论文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各项教学安排(含课程教学、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研究生处备案以备督查,研究生处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转户口、不转工资关系和其他组织人事关系。学习期间凡涉及工作、医疗费和社会保险等问题均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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